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社會局113年8月23日南市社家字第1131151002號函轉衛生福利部113年8月9日衛部護字第1130135688號函辦理。
二、旨揭條例除第3條、第8條、第8條之1及第47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其餘條文自公布日施行,並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自公布之日起算第3日起發生效力參照辦理。
三、其中修正之第4條第1項(自公布日起第3日生效,即113年8月9日)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期應辦理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教育課程,至少二小時。」是以,請各校(含幼兒園)務必系統化防制教育課程,包含性不得作為交易對象之宣導、性剝削犯罪之認識、遭受性剝削之處境、網路安全及正確使用網路之知識及其他有關性剝削防制事項課程內容,透過提升學生自我保護及識別潛在危險之能力,以確保兒童和青少年的安全和福祉。
四、檢附旨揭修正條文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