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98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初階評鑑人員證書換證重要事項
1.依據教育部101年12月21日臺國(四)字第1010244139號函及本市101年11月7日南市教中(一)1010938791號函(諒達)辦理。
2.請老師檢具下列文件至教務處,以利報局憑辦。
【研習證書影本】或【學習護照研習條】等足以證明教專研習之 18小時證明
3.提供身分證字號,以利證書製作。
4.期限:即日起至4/4(五)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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