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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孔慶凱 - 人事室 | 2020-09-21 | 點閱數: 632

一、   按政府採購法第 6 條第 1 項:「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所明定之公平合理原則及平等原則,對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仍有適用。次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88 年 7 月 7 日工程企字第 8809108 號函釋略以,「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招標規範得指定擬採購標的之廠牌、型號,不適用本法第 26 條第 3 項之規定」及 88 年 10 月 12 日工程企字第 8815298 號函釋說明二後段略以「惟應審酌其正當性,以免違反本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

二、   按政府採購法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其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應從其規定。同條第 2 項規定,「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所標示之擬採購產品或服務之特性,諸如品質、性能、安全、尺寸、符號、術語、包裝、標誌及標示或生產程序、方法及評估之程序,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同條第 3 項規定,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但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已在招標文件內註明諸如「或同等品」字樣者,不在此限。」次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7 年 3 月 4 日工程企字第 09700077920 號函釋:「主旨:貴校辦理當日往返之「96 學年度 7 年級校外教學活動」,得否指定旅遊地點之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二、來函所述指定旅遊地點為「六福村主題遊樂園」,屬廠商經營之遊樂區,該案如係屬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26 條規定,本會 96 年 2 月 8 日工程企字第 09600054830 號書函已有說明。」

三、   是以,各校辦理採購金額達公告金額以上之校外教學活動採購,即有政府政府採購法第 26 條,不得限制競爭之規定。至於採購金額未達公告金額,雖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 26 條之規定,惟仍應審酌正當性,以符「公平合理原則」。

四、請各校訂定招標規範時,留意上開政府採購法及相關工程會函釋,不宜於招標文件指定特定遊樂場所、住宿旅館或露營區,避免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26 條、第 26 條之未符公平合理原則之、不當規格限制競爭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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