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 109 年 10 月 13 日臺教授國字第 1090119017 號函辦理。
二、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以下簡稱解聘辦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教師、檢舉人及學校相關人員應配合調查小組之調查及提供資料;教師為合聘教師時,從聘學校相關人員亦應配合;同條同項第 6 款規定,依第 2 款規定通知教師、檢舉人及學校相關人員配合調查及提供資料時,應以書面為之,並記載調查目的、時間、地點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爰可於不到場所生之效果說明不出席接受調查或未於規定期限提出陳述意見之效果。
三、依上,教師進入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案件處理程序中,應依上開規定配合調查及輔導。教師倘依據教師請假規則規範事由請假未到校,是否因此未能接受調查或輔導尚待調查小組或輔導小組認定,爰教師於進入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案件處理程序中,倘無法親自出席接受調查或輔導,應向調查小組或輔導小組請假,經調查小組或輔導小組核准後,始得不出席調查會議或輔導會議。
四、倘教師涉及教師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1 款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之情形,且已進入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案件處理程序中,而未依規定配合調查小組或輔導小組作業程序,依解聘辦法第 7 條第 2 項第 1 款及第 8 條第 3 項辦理,得認定為無法輔導改善或輔導改善無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