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處罰之正當法律程序 學校或教師處罰學生,應視情況適度給予學生陳述意見之機會,以了解其行為動 機與目的等重要情狀,並適當說明所針對之須導正行為、實施處罰之理由及措施。 學生對於教師之處罰措施提出異議,教師認為有理由者,得斟酌情形,調整所執 行之處罰措施;必要時,得將學生移請學生事務處(以下簡稱學務處)或輔導處(室)處置。 教師應依學生或其監護權人之請求,說明處罰過程及理由。 二十二、教師之一般管教措施 教師基於導引學生發展之考量,衡酌學生身心狀況後,得採取下列一般管教措施: (一)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參照附表二)。 (二)口頭糾正。 (三)在教室內適當調整座位。 (四)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 (五)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 (六)通知監護權人,協請處理。 (七)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或工作。 (八)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 (九)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措施(如學生破壞環境清潔,要求其打掃環境)。 (十)限制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學校活動。 (十一)經監護權人同意後,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參加輔導課程。 (十二)要求靜坐反省。 (十三)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過一堂課,每日累計不得超過兩小時。 (十四)在教學場所一隅,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適當距離,並以兩堂課為限。 (十五)經其他教師同意,於行為當日,暫時轉送其他班級學習。 (十六)依該校學生獎懲規定及法定程序,予以書面懲處。 教師得視情況,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前項管教措施,並應給予學生合理之休息時間。 學生反映經教師判斷,或教師主動發現,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調整管教方式 或停止管教: (一)學生身體確有不適。 (二)學生確有上廁所或生理日等生理需求。 (三)管教措施有違反第一項規定之虞。 教師對學生實施第一項之管教措施後,審酌對學生發展應負之責任,得通知監護權 人,並說明採取管教措施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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