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 109 年 12 月 16 日臺教師(二)字第 1090165653 號函辦理。 二、我國國民小學教學型態採包班制,師資培育以培育級任教師為目標,每位教師均需儲備包班教學知能。教育部為提升國小教師自然科教學能力,推動「國小教師證照加註專長制度」,並以 104 年 5 月 15 日臺教師(二)字第 1040059856B 號令修正「國民小學教師加註各領域專長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對照表實施要點」,新增加註自然領域專長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對照表,教師取得合格國民小學教師證書後,修畢加註規定之自然領域專門課程及符合相關條件後,辦理加註。 三、原培育國民小學師資之自然科相關學系自 104 學年度起配合納入加註相關課程以符合加註規定,考量師資專業課程內容及師資培育制度演進,學校認定國民小學自然科專長師資時,應包含 106 學年度(含)以前畢業( 103 學年入學)於自然科學教育相關學系及取得加註自然領域專長教師證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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