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局 104 年 10 月 19 日南市教課(一)字第 1041013820 號函諒達。 二、請各校確實依據旨揭注意事項配合辦理,並轉知教師於課堂上應注意使用電子教學設備之亮度及字體大小是否合適。 三、檢附旨揭注意事項 1 份(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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