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臺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延長修業年 限實施要點」,名稱並修正為「臺南市國民教育階段身心 障礙學生延長修業年限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檢送修正「臺南市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延長修業年 限實施要點」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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