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係有關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暨專設幼兒園年滿 40 歲以上教師兼行政職務人員(即為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健康檢查補助費,自 111 學年度起,調整為每 2 年補助 1 次,每次最高新臺幣 4,500 元: 1.依檢查醫療機構所排定之檢查期間給予 1 天公假,公假期間學校課務自理,健檢後回醫院看報告者,則非屬公假範圍內。惟為避免影響課務,受檢人安排健康檢查應以寒暑假及無課務時間辦理為優先。 2.前往檢查之醫療機構,須符合附件之規定(摘要如 3.),如未於規定之醫療機構實施健康檢查者,其檢查費用即不予以補助。
3.符合補助資格者,應自行至下列醫療機構之一實施般健康檢查: ( 1 ) 衛生福利部評鑑合格之醫院或教學醫院。 ( 2 ) 經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品質策進會健康檢查品質認證之診所。 ( 3 ) 經勞動部認可辦理勞工一般體格與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 4.其餘規定及事宜請詳閱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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