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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李曉雯 - 輔導 | 2022-04-25 | 點閱數: 176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1 年 4 月 19 日臺教國署學字 第 1110048486 號函辦理。

二、查學生輔導法第 6 條、第 7 條規定略以,學校應視學生身心 狀況及需求,提供發展性輔導、介入性輔導或處遇性輔導 之三級輔導。學校校長、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均負學生 輔導之責任。學校各行政單位應共同推動及執行前條三級 輔導相關措施,協助前項人員落實其輔導職責。高級中等 以下學校之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遇有身心障礙、其他明顯 有輔導需求之學生,應主動提供輔導資源。學校執行學生 輔導工作,必要時,得結合學生輔導諮商中心、特殊教育 資源中心、家庭教育中心等資源,並得請求其他相關機關 (構)協助,被請求之機關(構)應予配合。

三、次依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學校應針對介入性輔 導及處遇性輔導之學生,列冊追蹤輔導。學校得召開個案 會議,針對前項學生之個別特性,訂定輔導方案或計畫等 相關措施。學校得邀請學校行政人員、相關教師、輔導教 師、專業輔導人員、學生家長及學生本人參與訂定輔導方 案或計畫等相關措施。學校得視學生輔導需求,彈性處理 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並積極協助其課業,不受請假或 成績考核相關規定之限制。

四、綜上,對於鑑輔會鑑定未完成或申請鑑定之學生,學校應 落實輔導及特教合作,如輔導教師發現受輔學生疑似有特 教需求時,確實依上開規定,會同特教老師討論召開個案 會議,依學生特殊需求彈性提供課程、評量及調整出缺勤 等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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