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電動自行車即將於 111 年 11 月 1 日起正式納管。
說明:
一、依據勞動部 111 年 7 月 5 日勞動發管字第 1110511238 號函辦理。
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於 111 年 5 月 4 日修正公布後,電動自行車(即微型電動二輪車)預定於 111 年 11 月 1 日起正式納管,
屆時電動自行車需登記、領用、懸掛牌照始能上路,且車輛所有人應投保強制車險,如騎乘未經審驗合格之電動自行車,則車輛將罰沒入,先予敘明。
三、考量部分公共工程之承攬廠商有聘雇移工情形,為避免移工非法使用電動自行車而觸法遭罰,請各機關要求承攬廠商(雇主)向移工加強宣導電動自行車相關規定及介紹 可透過勞動部「LINE@移點通」、跨國勞動力權益維護資訊網站、多國語廣播電臺及 1955 專線等獲得相關資訊,並請承廠商(雇主)注意移工充電之用電安全及協助移 工騎乘合格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