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國教署 112 年 3 月 29 日臺教國署高字第 1120044402 號函辦理。
二、旨揭計畫,請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每校申請經費以新臺幣 25 萬元為上限。
(二)計畫主持人應為學校正式編制內之專任人員,且擔任教學或研究工作,具有專門學識與經驗者。
(三)延續性研究計畫,請於計畫名稱後註明(第○年),並於計畫書內說明研究進度及目標。
(四)過去獲補助之相同計畫,不得重複申請補助;倘計畫名稱相同,請加註 112 學年度,並於計畫書內說明本學年度新增或變更處。
(五)計畫之經費編列請依案附經費表說明核實編列。
三、請欲申請旨揭計畫學校於 112 年 4 月 20 日(星期四)(以郵戳為憑)前將申請計畫(含經費表) 1 式 4 份(請雙面列印並以長尾夾裝訂,
切勿膠裝、釘裝)寄本局憑辦。
四、檢附旨揭計畫補助申請表(如附件 1 )及經費表(如附件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