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標售本校 112 年度奉准報廢之財物一批,請踴躍參加投標。
依據: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第六十六點第一項第一款辦理
公告事項:
六、投標人得於公告後至民國112 年 9 月 7 日上午 10:00前於上班時間內洽本校總務處後,逕赴存置地點現場實物勘查,其他時間恕不辦理。倘不看標售標的物者,決標後不得異議。
七、投標人得標後應繳之全部價款,應於開標之次日起五日內以前持本機關製發之繳款書至執行機關出納一次繳清。如因故延後開標,上述應繳價期限亦隨延後開標日數順延之。
八、保證金額度:無。
九、本案訂有底價但不公告底價。
十、決標: 本次標售以有效投標單,並高於底價且標價最高者得標;次高標價者為次得標人,如最高標價者有 2 標以上相同時,應當場由主持人抽籤決定得標人及次得標人。次高標價者有二標以上相同時,比照辦理(若最高標價廠商未能於開標後五日內繳交價款,則取消得標資格,由次高標廠商遞補)
十一、得標繳清全部價款後五日內,由本機關按現狀交付標的物。
十二、其他事項詳見投標須知。
十三、本投標須知未列事項,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