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 112 年 9 月 8 日府客文字第 1121158211 號函辦理。
二、旨揭 2 項實施計畫申請期限至 112 年 10 月 31 日(星期二)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三、其餘詳細資訊,請參考附件實施計畫。
四、檢附來函公文、活動簡章各 1 份(如附件)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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