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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訪客 - 人事室 | 2014-09-03 | 點閱數: 605

注意事項:

  1. 本室將於10393日(星期三)校務會議將申請表分發給同仁,屆時請同仁核對申請表內之資料,確認無誤後則於「具領人」處簽名或核蓋私章。
  2. 如在本校第1次申請,請檢附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印本。
  3. 子女以未婚且無職業需仰賴申請人扶養者為限。
  4. 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應自行協調由一方申領,切勿重覆申領。簽名或蓋章申請後即視同切結未重覆申請補助。
  5. 國中小免繳驗證件,高中()以上則必須繳驗學雜費收據正本。;以轉帳或信用卡繳費者 (例: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明細表),請檢附轉帳收據或信用卡簽單,另必須再併附載有繳費明細之原繳費通知單,俾憑審核。
  6. 如已獲各類公費補助、減免學雜費優待,或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任何獎助,或全免或減免學雜費者,均不得再申請子女教育補助。包括依教育部「齊一公私立高中職(含五專前三年)學費方案」,獲有學費差額補助者,亦同。但如係領有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及民間團體所舉辦之獎學金者,不在此限。

7.「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說明規定,公教人員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時,其未婚子女如繼續從事經常性工作,且開學日前六個月工作平均每月所得(依所得稅法申報之所得)超過勞工基本工資者,以有職業論,不得申請補助。所稱「前 6個月工作平均每月所得」之計算方式為下︰係以公教員工請領該學期子女教育補助時,以該學期開學日為基準往前推算 6個月期間,其子女工作依所得稅法應申報之所得總額除以 6計算(如在 9 月申請,往前推算 6 個月為 8 月、 7 月、 6 月、 5 月、 4 月、 3 月)。如該 6個月期間非每個月均有所得者,則亦均除以 6計算(例如子女僅工作 2 個月,其平均所得之計算亦除以 6)。以公教人員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時之勞工基本工資認定,目前勞工基本工資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布為 19,047 元(將自 103 年 7 月 1 日起調整至 19,273 元)。(原人事局 96年 8月 17日局給字第 096006320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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