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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淑媛 - 輔導 | 2013-09-06 | 點閱數: 811

請老師利用班(集)會及社會科課程協助宣導「子女從姓及親權行使」相關規定,詳如說明

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 102 年度第 1 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會議決議及臺南市政府民政局 102 年 7 月 8 日南市民戶字第 1020620586 函辦理。
二、宣導內容:「1.出生登記父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母姓或父姓,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 2.年滿 20 歲成年人得依其意願選擇從母姓或父姓。 3.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 4.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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