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 113 年 2 月 22 日府消預字第 1130262490 號函辦理。 二、設置住警器能偵知火災及發出警報聲響的功能,輔助民眾第一時間發現火災,並立即採取逃生行動,提升保護全家人及自身的生命安全機會。請貴校(園) 配合辦理事項如下: (一)請利用集會或朝會時間,向師生宣導 5 樓以下未裝設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住宅,應自行購置及設置住警器等相關知識及觀念。 (二)校門明顯處所顯示大型醒目標語或 LED 跑馬燈宣導,刊登字樣「裝設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守護您的居家安全」等住警器宣導標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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