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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陳汪遙 - 學務 | 2024-08-22 | 點閱數: 80

一、依據兒童權利公約與財團法人人本教育文教基金會 113 年 8 月 16 日人本秘字第 1130010194 號函辦理。

二、按具國內法效力之兒童權利公約(以下簡稱 CRC )之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培養對人權、基本自由以及聯合國憲章所揭櫫各項原則之尊重」為教育目標之一; CRC 第 1 號一般性意見第 8 點次並進一步闡明:「……教育過程所灌輸的價值觀,絕不能妨礙促進享有其它權利的努力,而是應當加強這方面的努力。這不僅包括教學大綱的內容,也包括教育過程、教學方法及開展教育的環境,無論是在家、在校還是在其它地方。兒童不會因為走進了學校大門就失去了人權……」;再加以 12 國教課綱全面將人權教育議題納入各階段教學內容,可知,使兒少能理解、運用自身權利,並了解權利遭侵害時可利用哪些救濟管道,是各級主管機關均有之教育責任。

三、惟現階段兒少對於自身權利遭侵害時,大部分兒少仍不了解有何救濟管道。參照《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我國義務教育階段校園內兒童權利及相關教育法規落實現況調查研究成果報告》所載調查數據,當兒少被詢問「學校有沒有告訴過你,如果被體罰或覺得老師的處罰不對,要怎麼辦?」時,國小僅 20.2%、國中僅 30.3%的學生表示學校有宣導過相關處理管道。

四、 108 年公約第一次國家報告審查之結論性意見第 17 點次亦指出「委員會建議讓所有兒少都能得知申訴管道以及申訴程序的資訊。政府應確保該程序對兒少友善,提供兒少適足的支持(在適當情形下包括家長或 NGO 的支持)……」。

五、時值開學前夕,兒少即將踏入或返回校園學習。亦即其將以學生身分,與校園及校內其他人互動,不論是學校相關規定,教職員、同學之舉措,無不與權利相關,開學時間是學生充分理解其權利,以及受侵害時救濟管道之絕佳教育時機。

六、綜上,請貴校遵循公約「兒童不應因走入校園而失去人權」之精神及保障兒童知情權之意旨,以給同學的信、手冊,卡片或傳單等宣傳方式,使兒少了解所具有之權利,其內容至少應包含:

(一)不受身心暴力(體罰、霸凌、言語暴力、性暴力)之權利。

(二)不受歧視之權利(性歧視屬性騷擾、特教法禁止歧視、學校有合理調整義務之相關規定)。

(三)休息及休閒之權利(包含早自習自由參加、不得強迫課業輔導相關規定)。

(四)受教育權(學校不得為退學處分,輔導轉學需經學生及家長同意、不得剝奪學生體育課、美術課或任何正式課程上課機會之相關規定)。

(五)表意及被聆聽之權利(學校、教職員應營造友善表達意見之空間,不得違法箝制言論,更不得因學生合法言論施加處罰之相關規定)。

(六)一般自由權(學校不得規定髮式、不得因服儀規定處罰學生、非學習活動得自由參加之相關規定)。

(七)以上權利遭受侵害時之救濟管道。

七、檢附來文 1 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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