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本局 113 年 8 月 19 日南市教特(二)字第 1131017742 號函諒達。
二、旨揭可編輯檔案如附件(odt 檔),相關檔案並另置本市特教資源中心(路徑課程與資源/ 資賦優異類/獨立研究競賽項下)。
三、另計畫附件 10 資深優良指導教師申請表之備註一、(四)態樣說明第 2 點,修正為已得過累積 3 年得獎教師,之後遇累積滿 6 年時,可報累計滿 6 年資深優良指導教師(原誤植遇累積滿 5 年時,可報累計滿 5 年資深優良指導教師),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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