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如附檔,白話而言:
1.如確因公務需要未能休假者,公務人員(此處指幹事、護理師、會計、人事)113 年可申請之未休假加班費最多為 13 日(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113 學年可申請之未休假加班費最多為 13 日)(113(學)年規定與 112(學)年相同,並未變更) 2.如確因公務需要未能休假者,公務人員自 114 年起,可申請之未休假加班費最多為 14 日(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自 114 學年起,可申請之未休假加班費最多為 14 日)
3.公務人員與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應休畢日數仍為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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