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
一、教育局為維護校園學習、教學及安全環境,協助學校執行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 31 點第 3 項所稱違法物品或違禁物品以外具危險性個人物品,特訂定本注 意事項。 二、檢附「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學校管理危險性個人物品注意事項」及「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學校管理危險性個人物品注意事項總說明及逐點說明」各 1 份。
註:請各位老師協助提醒學生,危險物品請勿攜帶至校園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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