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依據:
一、教育部「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推動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本土教育補助要點」。
二、臺南市 114 學年度本土教育整體推動方案辦理。
貳、 目的: 為積極鼓勵教師參與本土語文能力認證、修讀本土語文第二專長學分班,完成本土語 文專長加註之國小教師或分科登記之國中教師,或取得閩東語文教學合格證書,並積 極擔任本土語文課程授課教師,以協助學校建立本土語文穩定師資並滿足學生選習課程需求。
叁、實施期程:自 114 年 8 月 1 日至 115 年 7 月 31 日止。
肆、獎勵對象:轄內公立高中以下學校(含公立幼兒園)現職校長、編制內正式教師(含具 合格教師證且聘期 3 個月以上之代理教師,以下稱教師)及行政人員。
伍、申請及獎勵程序請參閱附件中之實施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