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如附檔,關於教育局 114 年 10 月 13 日函說明四,摘要如下:
考量不同教育階段學生特質及不同類科所需教學模式有其差異,為維護教學品質及學生受教權,爰規範本市轉任資格及程序供各校教評會審查時之依循:
(一)資格及條件:
1、具欲轉任教育階段別、類科之教師證書。
2、本市教師甄選進用之正式合格教師應符合當年度教師甄選簡章轉任年限、公費生應履行服務義務期限屆滿。
3、取得本局資訊中心所辦教師數位教學應能培訓課程-數位學習工作坊時數(A1 計 3 小時、 A2 計 3 小時)共計 6 小時。
4、取得本局所辦欲轉任教育階段學習扶助師資研習課程 8小時時數。
5、近 3 學年度,每年至少取得 18 小時欲轉任教育階段、類科相關教學知能研習時數。
(二)辦理程序:
1、欲轉任教師檢具上開資格、條件相關文件資料向學校提出申請。
2、學校於控管應控管教師員額數後,仍有餘缺始得受理申請,並將申請者資料函報本局核算學校普通班教師員額、正式及代理教師比率並獲本局核准後,始可辦理後續轉任審查作業。
3、學校應組成轉任審查小組辦理資格審查,並比照教師甄選方式進行口試及試教(口試時間至少 10 分鐘、試教時間至少 15 分鐘),確實確認其具欲轉任教育階段別或類科所需教學專業及班級經營能力。前開審查小組以 3 人或 5 人為原則,外聘委員應占二分之一以上,並以具轉任教育階段別或類科教學專業者擔任。
4、轉任審查小組審查結果提送學校教評會審查確認後,將教評會決議會議紀錄報本局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