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標售本校 103 年度奉准報廢之財物一批,請踴躍參加投標。
依據: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第六十六點第一項第一款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批標售之標的物品名、數量如附表。
二、投標廠商資格:凡持有政府機關核發相關行業之公司登記證明書或商業登記證明書或其他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之公司行號(廢棄物資源回收業或廢棄物清理業)
三、投標文件:投標時請檢附以下文件
四、投標方式:有意投標者,請於本公告之日起至 104 年 02 月 09 日止,於上班日上午 08:00 時至下午 17:00 時,向本機關(台南市海安路 3 段 815 號)總務處領取招標文件(或由網路下載),並於 104 年 02 月 09 日上午 12:00 時前將投標文件親送或郵寄至本校總務處。
五、開標時間:104 年 02 月 09 日下午 13:30 ,開標當日親自或出具委託書由他人於開標當日逕赴開標地點參與投標。
六、投標人得於公告後至民國 104年 02月 09 日前於上班時間內洽本校總務處後,逕赴存置地點現場實物勘查,其他時間恕不辦理。倘不看標售標的物者,決標後不得異議。
七、投標人得標後應繳之全部價款,應於 104 年 02 月 10 日(開標之次日起七日內)以前持本機關製發之繳款書至執行機關出納或指定銀行一次繳清。如因故延後開標,上述應繳價期限亦隨延後開標日數順延之。
八、保證金額度:無。
九、本案訂有底價但不公告底價。
十、決標: 本次標售以有效投標單,並高於底價且標價最高者得標 ;次高標價者為次得標人,如最高標價者有 2 標以上相同時,應當場由主持人抽籤決定得標人及次得標人。次高標價者有二標以上相同時,比照辦理(若最高標價廠商未能於開標後七日內繳交價款,則取消得標資格,由次高標廠商遞補)
十一、得標繳清全部價款後三日內,由本機關按現狀交付標的物。
十二、其他事項詳見投標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