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南市政府 104 年 4 月 7 日府文資處字第 1040300014A 號函暨「行政程序法」第 101 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59 條暨「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2 條、第 4 條及第 6 條規定辦理。 二、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62 條規定:「為進行傳統藝術及民俗之傳習、研究及發展,主管機關應協調各級教育主管機關督導各級學校於相關課程中為之。」 三、綜上所述,請將旨揭市定傳統藝術及後相關保存者融入相關課程中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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