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務組公告:
一、依據南市教安(二)字第 1040415669 號函辦理。
二、公告兒童雨衣商品自 104 年 9 月 1 日起實施強制檢驗,於公告實施日期起,列為應施檢驗商品之兒童雨衣於進口或出廠前,應完成報驗、檢驗程序,並於商品本體明顯處貼附中文標示及商品檢驗標識,始可於市面上陳列銷售,特訂定本作業規定,俾供從事報驗、檢驗業務人員及相關業者有所遵循。
三、檢送「兒童雨衣商品檢驗作業規定」、總說明、逐點說明及發布令影本各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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