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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黃智蘋 - 教務 | 2015-05-19 | 點閱數: 335

一、依據公平交易委員會 103 年 12 月 4 日公製字第 1030022296 號
函、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3 年 12 月 24 日工程企字第 103
00415900 號函及本部 103 年 2 月 7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20136
291 號函辦理。
二、有關國民中小學選用教科圖書應注意事項,及宣導鼓勵教
師設計教學教具案,依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國民中小
學教科書銷售行為之規範說明」第 10 點第 4 項第 2 款第 1 目
規定:前項所定不當之金錢、物品或其他經濟利益,例示
如下:「...(二)物品: 1.與使用特定教科書教學不具有直
接關聯,即非教學時所必要之輔助教具。...。」
三、依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7 年 8 月 22 日公處字第 097113 號
至 097115 號處分書提及,倘非屬與使用特定教科書於教學
時具有直接關聯之輔助教具,即非教學時確有必要使用者
;另所贈物品倘非屬教學時使用之教具者,當屬前開所稱

不當物品。是以教科書出版事業提供教師之物品,應以教
學時確有必要使用者為限。據此,倘教科書出版業者認定
,所提供物品內容與使用特定教科書教學具有直接關聯而
確有提供之必要,則應將之納入教科書內容,俾所有師生
均有相同機會使用學習,而非於選書之際,方由業者自行
任意決定提供之學校及對象,否則將造成不公平現象。
四、此外,為提升學生學習成效,鼓勵教師應本於專業原則,
就課程教學內容進行設計教學使用工具,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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