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依據「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在職進修研究實施要點」第 5 點規定,教師提出進修、研究申請時,請各校確實依教師法及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規定衡酌教學或業務需要准駁,申請程序如下:
(一)校長申請部分辦公時間進修及公餘進修、研究時,為免影響校務及行政業務之推展,應函報本局核定後,始可前往進修。
(二)各校應自行訂定教師申請進修、研究作業時程。對於符合第四點第一項第三款之全時、留職停薪、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研究人數,應確實管制。
(三)全時及留職停薪人員應於進修、研究前一個月與學校簽訂契約書,並經服務學校函報本局備查後始可前往進修、研究。
(四)教師參加部分辦公時間及公餘時間進修、研究,應將每學期課程表送予學校人事單位查核。
(五)各校應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將進修、研究人員名冊報送本局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