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04年9月17日臺教資(四)字第1040127351號函辦理。
二、 本計畫實施對象以正導入行動學習之國民中小學為主,申請或推薦之學校須先具備可實施教學之行動載具與無線網路環境(來源由校方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自籌或民間單位支援)。
三、 實施學習階段為國民小學三年級以上,須實施運用行動載具於學習及教學計2學期(104學年度下學期、105學年度上學期),計畫期程自105年1月至11月30日止。
四、 請有意願申請之學校於104年10月7日(三)17:30前至填報系統[5111] 「105年國中小行動學習推動計畫」申請調查表,逾時視為無意願申請。
五、 申請學校資料由本局進行初審,並依學校教學實施計畫書規畫內容及實施方案第伍點第五項,向教育部推薦學校名單,俟教育部複審後,公佈獲選補助名單。
六、 承前,若未獲選教育部補助名單,可改申請本市自籌學校實施,名單由本局另行通知。
七、檢附實施方案、教育雲服務簡介、補助經費可編列項目參考範例、教學實施計畫書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