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修正後之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略以:
教師之請假,依下列規定:
(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學年准給7日。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准給7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7日者,應按日扣除薪給。
(二)因疾病或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得請病假,每學年准給28日;其超過規定日數者,以事假抵銷。
1.女性教師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1日,全學年請假日數未逾3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二、上開請假規定之生理假與病假、事假之關係說明如下:
(一)女性教師每月得請生理假1日,全學年請生理假未逾3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超過28日的部分,以事假抵銷。
例1:全學年請生理假5日---前3日不計入病假,後2日計入病假計算。
例2:全學年請生理假12日、病假19日,合計31日---31日中的前28日以病假計算,後3日不以病假計算,但以事假抵銷(就是算入事假3天,原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7日,就會被用掉3日,只剩4日,超過的日數,按日扣除薪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