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局 105年 10 月 4 日公告系統第 95432 號公告諒達。
二、 依據教育部 105年 9 月 22 日臺教資(三)字第 1050120114 號函辦理。
三、 本計畫實施對象以已規劃進行行動學習之國民中小學為主,申請學校須先具備可實施教學之行動載具與無線網路環境。
四、 實施學習階段為國民小學三年級以上,須實施運用行動載具於學習及教學計 2學期( 105 學年度下學期、 106 學年度上學期),計畫期程自 106 年 1 月至 12 月 31 日止。
五、 申請學校資料由本局進行初審,並依學校教學實施計畫書規劃內容及實施方案第伍點第五項,向教育部推薦學校名單,俟教育部複審後,公布獲選補助名單。
六、 請有意願申請本計畫之學校於 105年 10 月 17 日(一)下午 5 : 30 前,逕至填報系統[6645]「106 年國中小行動學習推動計畫-申請資料表」填寫申請資料及上傳教學實施計畫書,為利本局進行後續作業,逾時未填報者將不予受理申請。
七、 檢附實施方案、教學實施計畫書、補助經費可編列項目參考範例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