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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劉慈雯 - 教務 | 2016-12-30 | 點閱數: 469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5 年 12 月 13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050143117 號函辦理。
二、依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學生學習過程中各學習領域之成績評量結果未達及格基準者,學校應實施補救教學及相關補救措施;其實施原則,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其立法意旨係為確保學生學習品質,使學校採行更積極之作為;而為能有效對學習低成就學生落實補救措施,學校教師亦應積極於課堂中或課後及時進行不同學習問題之診斷,並因應診斷需求而採取有效之教學策略或補救機制。
三、另依據「國民中小學教學正常化實施要點」第 4 條第 2 款第 4 點規定:「定期評量時應落實審題機制及迴避原則,並確實掌握評量之品質。」爰請各校務必發展評量命題之審題工具及建立審題之流程,具體落實評量命題之審題機制,並秉持公正客觀原則,避免爭議性考題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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