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5 年 12 月 28 日臺教國署原字第 1050148722A 號函辦理。 二、重申特殊教育法第 25 條第 1 項(略以):「特殊教育學校之設立,應以小班、小校為原則,並以招收重度及多重障礙學生為優先。」本市轄管各公、私立國民國小及幼兒園業務承辦務請基此規定辦理教育安置相關工作。 三、申請資格: (一)障礙程度係重度(含)以上者。(障礙程度係輕中度者,務請就讀所屬學區國民中、小學。) (二)身心障礙學生(含幼兒)係發展遲緩者,不得申請。 四、報名日期: 106 年 2 月 20 日(星期一)起至 106 年 3 月 3 日(星期三)上午 8 時起至下午 4 時止。 五、本市轄管各公、私立國民國小及幼兒園業務承辦務請轉知不符申請資格且欲就讀特教學校者應升學至學區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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