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107 年 1 月 2 日中市教特字第 1060118161 號函、「臺中市 106 學年度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安置工作實施計畫」及 「臺中市 107 學年度特殊教育學生入國小鑑定安置工作實施計畫」辦理。
二、各校倘有下個學年度(107)入學或應屆畢業之身心障礙學生,符合安置資格且欲申請轉介至臺中市 3 所特殊教育學校(臺中特殊教育學校、 啟明學校及啟聰學校),其安置方式說明如下,餘請詳閱「「臺中市 106 學年度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安置工作實施計畫」及 「臺中市 107 學年度特殊教育學生入國小鑑定安置工作實施計畫」:依據《特殊教育法》第 25 條規定:「…特殊教育學校之設立,應以 小班、小校為原則,並以招收重度及多重障礙學生為優先…啟聰學校以招收聽覺障礙學生為主;啟明學校以招收視覺障礙學生為主。」 臺中市特教育學校安置順位如后:
(一)設籍臺中市,依本市鑑定安置流程辦理後安置。
(二)有居住臺中市至少滿一年之事實(須檢附居住事實相關證明),依本市鑑定安置流程辦理後安置。
(三)家長於臺中市就業至少滿一年(須 檢附工作證明)。
(四)設籍其他縣市須由縣市政府轉介,並領有各縣市鑑輔會核發有效期限內之教育鑑定證明,經臺中市鑑輔會審核後予以安置 (以設籍縣市 未有啟聰學校或啟明學校者為優先)。
三、設籍其他縣市受理時間: 107 年 4 月 16 日(星期一)起。
四、因事關學生就學權益,請學校務必轉知學生及家長知悉,以維身障學生受教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