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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智蘋 - 教務 | 2013-12-30 | 點閱數: 606

     
主旨:有關課程計畫應由教師親自撰寫,請依規定辦理,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2 年 12 月 18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020128787A 號函辦理。
二、依教育部部長信箱電子郵件人民陳情案件中反應,本市部分學校課程計畫撰寫由教科書廠商代為撰寫,有違教師之專業形象,請貴校確實檢視,若有上開情形務必檢討改進。
三、依據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總綱:(六)實施要點課程實施(2)課程計畫中規定,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應充分考量學校條件、社區特性、家長期望、學生需要等相關因素,結合全體教師及社區資源,發展學校本位課程,並審慎規劃全校課程計畫,各校並應於學年度開學前,將學校課程計畫送所屬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爰此課程計畫之撰寫應由學校課程發展委員規劃辦理。
四、請本市國中小課程發展委員確實督導教師親自撰寫課程計畫,形塑教師專業形象,本局將加強課程計畫審核機制,俾維教師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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