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老師留意班上有無相關需求學生,救助項目詳見附件申請表,如需提出申請可洽輔導室輔導組。
說明:
一、依據本府社會局 107 年 3 月 8 日南市社助字第 1070284906 號函辦理。
二、依據社會救助法第 9 條之 1 第 1 項:「教育人員、保育人員、社會工作人員、醫事人員、村(里)幹事、警察人員因執行業務知悉有社會救助
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時, 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先予敘明。
三、為落實社會救助法第 9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倘貴校因執行業務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時,應填報通報表傳真至社會局或個案戶籍所在地區公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