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配合「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於 107 年 5 月 1 日修正施行,各項補休期限,統一規定於 1 年內補休完畢,並以時為計算單位;惟適用勞基法人員則依勞基法相關規定辦理。
二、加班事實或其他項補休之要件事實如發生於 107 年 5 月 1 日前,仍依原相關規定期限補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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