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教師法」第 17 條修正條文業奉 總統 103 年 1 月 22 日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08931 號令公布(如附件),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3 年 1 月 28 日臺教師(三)字第 1030012553 號函辦理。
二、本修正案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 7123 期,請至總統府網站(http://www.president.gov.tw)「公報系統」項下查閱瀏覽。
總統令 |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華總一義字第10300008931號 |
茲修正教師法第十七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馬英九
行政院院長 江宜樺
教育部部長 蔣偉寧
教師法修正第十七條條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公布
第十七條 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適性教學活動。
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五、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六、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七、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八、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九、擔任導師。
十、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
前項第四款及第九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