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臺南市政府人事處民國 103 年 2 月 17 日南市人給字第 1030118259 號書函辦理。
請各機關學校依照表格內容分別填寫「運用現有社會托育服務設施」、「自行設置托育服務機構」、「聯合辦理托育服務」之托育機構家數及送托子女人數,上開三項定義如下:
1.運用現有社會托育服務設施:指各機關洽請合法登記立案之托育服務機構(例如:托嬰中心、幼兒園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 提供員工子女優惠之托育服務。
特約家數:指以特約方式,於 102 年當年度提供員工子女托育優惠之托育服務機構家數(以 102 年有提供托育優惠之家數為計算,協洽年度不以 102 年為限)。 2 . 自行設置托育服務機構:指 102 年當年度,各機關自行依需求規模設置托育服務機構。 3. 聯合辦理托育服務:指 102 年當年度,與相鄰近之數個機關,組成委員會,以受托人數較多或托育服務相關資源較豐富之機關為主辦,聯合辦理托育服務(例如:聯合特約或設置托育服務機構)。
4. 送托子女人數:指員工將子女分別送托至本機關或其所屬機關特約托育服務機構、自行設置托育服務機構、聯合辦理特約或設置托育服務機構之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