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行政院 108 年 4 月 18 日院臺護字第 1080171497 號函辦理。 二、俟行政院提供旨揭原則第三點所訂之廠商清單後,各機關應落實辦理盤點、隔離及汰換等相關作業。 三、檢送行政院來函及「限制各機關使用具危害國家資通安全風險之產品原則」計 2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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