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 108 年 5 月 6 日臺教社(三)字第 1080065778 號函辦理。 二、貴校(中心)若有推薦參加本(108)年度「教育部社會教育貢獻獎」之團體或個人案件,請於 108 年 7 月 5 日(星期五)前(以郵戳為憑)檢附相關表件,寄送本局社會教育科( 73001 臺南市新營區民治路 36 號),以利本局本局評審並擇優送件,逾期或資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三、各推薦單位對受推薦者或團體參選之具體事蹟,應審慎查核,推薦內容需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 (一)具體事實及證明(包括歷年曾受表揚之事蹟)。 (二)登記或立案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依時序詳列顯著事蹟。 (四)推薦單位之評語與印信。 (五)完整佐證資料。 四、推薦表及申請推薦繳交之證明文件等資料,不予退還。 五、前項要點及推薦表件可至本局網站 http ://http://www.boe.tn.edu.tw/社會教育科/文件下載 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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