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臺南市政府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促進委員會設置要點及「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53 條及第 55 條規定辦理。 二、請各校於每學年利用晨光時間、班會、彈性課程、公民與道德課程(國高中)、學生會(高中)…等安排兒少相關培力課程,例如:提升兒少表達意見的能力,提供其口頭或書面等表達能力訓練,俾利於活動過程中表達自身意見。讓學生或兒少代表透過相關培力課程後,能在校內傳達對公共事務的關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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