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衛生福利部 108 年 12 月 30 日衛部救字第 1081370659 號函辦理。 二、按公益勸募條例(下稱本條例)第 3 條規定略以:「基於公益目的,募集財物或接受捐贈之勸募行為及其管理,依本條例之規定。」;第 5 條第 1 項:「本條例所稱勸募團體如下:一、公立學校。二、行政法人。三、公益性社團法人。四、財團法人。」 三、學生或學生社團因非本條例所稱勸募團體,故不能以從事社會公益之目的,向社會大眾勸募財物,其應以學校或財團法人(含私校)之名,依本條例相關規定申請勸募許可後始得為之,或結合已取得許可文號之勸募團體共同關懷社會志業,以玆適法。 四、有關公益勸募條例、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公益勸募許可辦法等相關規定,請逕上衛生福利部公益勸募管理系統(https://sasw.mohw.gov.tw/app39/)或全國法規資料庫下載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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