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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黛 - 人事室 | 2024-08-26 | 點閱數: 38

為使人員之待遇符合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即日起校護於學生在校期間請差假1日以上(含1日)未達1個月者改以進用具合格護理證照之按時計薪臨時人員,其薪資標準依照當年度法定每小時基本工資計算,所需經費由各校用人費項下支應。

檢附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113 年 8 月 26 日南市教人(二)字第 1131138404 號函及問與答資料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