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以「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及「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聘僱之人員,自 115 年 1 月 1 日起,未具慰勞假 3 日資格者準用「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 5 點第 1 項酌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