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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 115 年 3 月 11 日臺教國署體字第 1156600503 號函暨本局 112 年 3 月 8 日新北教特字第 1120376349 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前以 103 年 1 月 17 日臺教學(三)字第 1030008904A 號函(諒達),說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 CEDAW )具國內法律效力,請學校依該公約第 4 條「促進性別平等及保護母性之特別措施」精神,修訂學生請假規定,納入女性學生生理假制度。並建議參酌「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4 條及「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 24 條第 5 項規定,於請假規定明定女性學生因生理因素致就學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 1 日,且申請時免附證明文件,以維護學生個人生理隱私。
三、為進一步保障女性學生生理假申請權益,國教署亦以 112 年 3 月 1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20025306 號函(諒達),請學校於訂定請假規定及建置請假系統時,確保申請程序之便利性與隱私性,並於相關會議或研習加強宣導,促請教職員工以尊重、友善態度協助學生,避免歧視或不當言語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