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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教務處 | 2017-11-24 | 點閱數: 114

說明:
一、依據教育 105 年 10 月 12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50092011 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為協助各縣市政府與所轄國民中小學完成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各項準備工作,國教署依總綱內容從「組織與法規」、「課程與教學」、「宣導與增能」及「資源與設備」4 面向,規劃組織運作、法規研修、課程實施、教學實踐、新住民語文教學、分階宣導、資源應用與充實設備等 8 項核心工作,請各校務必詳細檢閱三級機關主辦內容,以利資源整合與效能品質提升。
三、惟新課綱實施期程已延後至 108 年,本局將依配套計畫所列核心工作,以地方教育現況及資源為基礎,賡續研擬本市及各校應辦事項配套計畫及期程以落實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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