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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教務處 | 2018-01-09 | 點閱數: 163

說明:
一、依據 106 年 11 月 30 日高師大通識字第 1061011570 號函辦理。
二、為落實教師研習課程品質之審核,有關各校在全國教師在職進修資訊網及學習護照開立之課程名稱包含「校務會議」、「學年會議」及「行政會議」將不予認列研習時數。
三、請各校配合落實教師進修網業務帳號之分層管理方式,並於進修網及學習護照開課時,正確加註「屬性標籤」於所需之課程,以利各項教育相關數據之統計與採計。
四、綜上,為提升中小學教師在職進修品質,各校倘有辦理相關研習,研習內容應以教師為進修主體,並且強調教師實質參與,協助教師專業成長為主,有關學校內部行政會議(如:校務會議、學年會議等行政會議)不宜核與教師進修時數;惟如上開會議內包含以教師為進修主體,協助教師專業成長之相關活動,應實際登錄該活動之主題名稱,而非會議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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