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本府108年11月1日府文資處字第1081256689A號函辦理。
二、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2條:「為實施文化資產保存教育,主管機關應協調各級教育主管機關督導各級學校於相關課程中為之。」爰請將旨揭民俗工藝融入相關課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