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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輔導組周 - 輔導室 | 2020-07-16 | 點閱數: 280

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 109 年 7 月 2 日府社團字第 1090742168 號函及臺南市志願服務獎勵辦法(附件 1 )辦理。
二、請各單位依上開辦法就其所轄志願服務之個人或團體,符合下列標準者送本局彙辦:
(一)個人獎勵:單位志願服務人員擇優推薦,每 50 人可推薦 1 人,不足 50 人者以 50 人計。
(二)團體獎勵:單位符合團體獎勵標準者,得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至本局彙辦後送本府社會局評選,曾獲頒團體績優獎章之運用單位, 3 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
三、本獎勵辦法中有關服務年資及時數之計算係自 90 年 1 月 22 日(「志願服務法」公布施行)起算至 109 年 6 月 30 日止。
四、符合說明二規定者得詳實填具下列申請表格,於 109 年 7 月 31 日前送達本局社會教育科劉憓嬑小姐收(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 2 段 6 號),逾期恕不受理:
(一)個人獎勵:
1、個人推薦表 1 份。(附件 2 )
2、績效證明書 1 份。(附件 3 )
3、上網填報獎勵申請名冊( google 表單: https://forms.gle/FnHGYn31LcFRvCHk6
(二)團體獎勵:依據「臺南市志工團隊選拔評選項目及細目」(附件 4 )撰寫書面報告 1 式 10 份併同團體推薦表(附件 5 )送本局辦理。
五、上開申請資料電子檔請逕自臺南市志願服務網站( http://vt.tainan.gov.tw)/獎勵表揚/臺南市志願服務獎勵下載。
六、請務必查填志工「英文姓名」,建議應與其所持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上所載名字拼音相同,以利日後出國就學或就業使用。無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者,請逕依中英拼音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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